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向承钢,本钢,唐钢,太钢(以下简称“供货商”)采购1000(以下简称“代购商品”)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购商品的
1、 名称:热轧卷
2、 产地:承钢
3、 规格:2.5/2.753.0/4.5-11.5(2.5*1250/1500各100吨,2.75*1250/1500各100吨.3.0*1250的80吨,4.5-9.75的520吨)
4、 型号:Q235B
5、 数量:2.5*1250/1500 4750元/吨,2.75*1250/1500 4730元/吨 3.0*1250
4700元/吨 4.5-9.75 4700元/吨)
7、 货物交货周期:2个月必须提货。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以所列责任为限)
1、确保本协议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合法,对乙方依本协议所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本协议以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购货物市场跌价风险、货物毁损、灭失风险 ……此处隐藏998个字……的缺陷引起的损失不得向乙方提出赔偿,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有放弃要求法院调减本协议项下违约金数额的权利。由于乙方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以乙方根据本协议可收取的代理费的3倍为限。
3、就本协议发生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应按双方在本协议所列示的传真号传送或按所列示的联系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以传真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传真号码发送传真当日即为送达日;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地址向对方以EMS发出通知后的第二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如果甲方、乙方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传真号码或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二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任何一方拒收对方寄送的通知的,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二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
4、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方为有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